動物法

蘇煥智縣長全力支持台南縣二OO八年犬/貓絕育活動(黃淑郁,2007年10月31日)

在蘇煥智縣長和縣府有關單位全年關注籌擘之下,台南縣政府終於在二OO七年十月三日審核通過下一年度的犬/貓絕育經費預算,以挹注支持我們民間在台南縣進行兩年餘並且一直蓬勃發展、廣受歡迎的犬/貓絕育活動。

這次縣府能委託民間自行設計關乎社區福祉的犬/貓絕育活動,提供社區人士直接參與改善生活環境的機會,意義非常重大。此舉已讓台南縣成為台灣有史以來,在流浪動物問題的解決上,第一個給予民間活動最優惠考量的地方政府,其對民間研究發展的提升,將會有很大的貢獻。

現在進一步闡釋台南縣政府調整控犬政策的重要意涵。台南縣新政策趨向多方包容,不僅代表官方能以解決流浪犬問題的立場適時回應社區強烈的犬/貓絕育需求,並且表示能夠站在經濟效率和計畫執行能力的角度來審核民間的計畫申請,讓經驗豐富並卓然有成的民間單位繼續發展所長,採取捕犬/絕育以及愛心人士個案處理等一貫作業來有效控制流浪犬數。

我們的犬/貓絕育方案還得等待十二月下旬台南縣議會的審查通過才能完全定案。假定議會也能和縣府一樣支持我們民間的方案,那麼按照我們一向相當儉省的用錢方式,該筆預算在絕育全部免費的情況下可以用來絕育689隻動物,若按照目前的實施方式由照護者分攤部分費用的話則可絕育1,176隻動物。

台南縣政府的這筆絕育預算雖然不高,但是它是用在執行民間所設計的絕育方案,我們可以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加以運用,所以對我們的工作幫助極大。當然,我們希望明年能在台南縣絕育3,000隻以上的動物,以杜絕動物的快速繁殖。所以希望各界能響應台南縣政府的包容新風,考慮贊助絕育,讓台南縣政府可以得到應得的鼓勵。

立法教授的動保法釋文(黃淑郁,2006年12月3日)

(此文反映出動保法的真實意涵和運作,希望大家對刻意殘害動物照護者的此等國法能加以省思並給予揚棄。)

動保法最主要的功能是利用第一線田野工作者對流浪動物的不忍,繼而對這批愛心人士做精神、時間和金錢的迫害/勒索。學術界在立法當初應該知道執行「流浪動物捕殺令」的後果,而學術界居然選擇犧牲有良心但社會地位較低落的愛心人士,去方便政府的權力運作,其道德標準和學術能力之低落實在不可原諒。

動保法名義上是農委會草擬,但事實上是農委會委託學校教授去執行草擬。既然受政府委託,除非受託人有很高的道德標準和學術能力,否則受託教授所擬出來的法規一定是方便政府行事,替政府避免風險和責任。其立法結果是,在整個控犬作業,法律分派給政府的唯一工作就是抓狗。以下以一個問答來概括學術界給政府的優惠待遇。

防疫所所長問草擬動保法的教授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今天防疫所十來個捕犬人員總共抓了十隻狗回來中途之家,今天這十隻狗有得吃,中途之家的人也會徹夜站崗防止他們交配,但是其他三千隻我們滯留在中途之家外面的狗要怎麼辦呢?」教授回說:「喔,我要稟告所長的是,依法您今天只要給這十隻狗東西吃就ok了,嗯,最好能強迫他們禁慾一下,以免安樂死時一屍多命,於人於狗都不太好。對了,今天外宿的那三千隻也是活的,免不了也有生物行為,但因為體諒您平日公務繁忙,所以當初寫法時,我就特別把您的工作量定為每天把弄十來隻就好了,外面的那三千隻嘛,對了,教您一招,把眼睛一閉,當成沒看見就沒事了。絕對沒事的,我寫法時,知道所長的腦袋有限,思緒裝不進去那三千隻,所以特別加入魔術法,完全不在動保法提到他們,讓外宿的那三千隻完全從動保法裡消失掉,換言之,於法而言,他們是不存在的,既然他們不構成動物的一部分,您就不要去操心他們的食宿和交配問題了。」

看所長心生歡喜,教授更是東家長西家短,連帶講述他所聽聞過的小市民的生活。「我在法律上特地隱藏那三千隻狗,是故意要鈍化大眾的理性和同情心,創造太平景象,所以一般大眾不會詢問您那些狗的生物行為。至於有一些基因特異,無法鈍化同情心的,剛好可以利用他們來解決狗的生物行為。您沒聽聞汪太太、童先生、華爸爸、黎小姐、蔡媽媽、林伯伯這一批人,每天騎著腳踏車或摩托車偷偷餵狗的?還有呢,我也知道這批人也會誘狗、追狗和抓狗絕育。所長,法我都設計好了,它是完美無缺的,您我是同行,您的職位又高,我不幫您難道去幫那些市井無名小卒?朋友是做何用途的?所以,您我認識,我分配您每日只負責料理十隻,其他阿貓阿狗我不認識,只知道他們每天若不養狗,就如坐針氈,所以那批三千隻的法律隱形狗的生計就由他們主動攬起來就好了,反正這是他們愛做的,做死也怨不得人的。」

教授意猶未盡,把動保法的藝術境界逐漸推進高峰。「您養狗、殺狗於法有據,所以依法可編預算。至於外宿的那三千隻在我的魔法之下是隱形的,法律不認知他們會吃喝拉屎、交配生殖,所以不編預算。那群每天素面素服、灰土灰臉偷養動物的人,天天叫窮,活該,沒錢還敢養流浪動物。所長,能夠面對面看見的才是朋友,能見面總有三分情,所以,您捕犬大業的永續經營我幫你包下來了。您不見,我寫法時,故意不責全您去張羅外宿者的食宿和插手他們的交配,就是要您不沾不惹、無牽無掛,免得對他們滋長感情下不了手,而斷了您手下人員的生計。外宿者如金雞,每天都能提供您十來隻的捕殺狗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絕。特別是這隻金雞不是您養的,但我在寫法時,允許您天天攻城掠地,奪人所愛。反正,我的處世原則就是成全像您這樣有頭有臉的人的行事方便,不在乎那些看不見的小市民被擄被綁票的飲泣憂傷。」

現在做個結論。現行動保法在無落日條款以及積極的絕育/收容/放養措施之下授權防疫所捕殺流浪動物,對救援流浪動物的第一線田野工作者已造成無可彌補的的傷害。動保法所可能造成的殺傷力,動保團體當初應可預估得出來,可見當年草擬動保法時,動保團體應是屈就於學術界所瀰漫的低落的道德標準和學術能力之下。至於立法院當年審查草案時,會不察動保法對流浪動物圈內之弱勢團體的不仁不義而及時修正,可見當初立法委員對流浪動物圈的疏離隔閡。我們必須警覺,現在的學術界願意誠心考慮第一線田野工作者的立場和福祉了嗎?而我們目前有對民間田野工作真正了解的立法委員嗎?如果民間要提修法把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原則注入動保法,其實民間要角力的對象是學術界和立法委員。民間有這個實力嗎?若是沒有這個實力,站在舞台上三者對立,也只是互相拉拉扯扯、熱鬧一場而已。民間一定要痛定思痛朝最富有理性和尊嚴的技術、市場發展,潛心提升民間管理/控制流浪動物的動保實力,讓政府在控犬一系列的服務市場有強大的競爭對手,屆時民主、公平正義也會出現在立法教授的動保法了,並且重寫這篇「動保法釋文」。

台灣動物保護的困境和出路(黃淑郁,2007年5月16日)

(2007年5月16日在國立成功大學的演講)

一、緒言

我今天要講的“動物保護”中的動物是指流浪動物。我會照護流浪動物讓他們生活安定,是因為看到他們恓恓惶惶到處流竄,又不知他們飲食生殖將何去何從,心中感到不忍和惶惑。同時,由文獻得知,政府當初制定動物保護法的基本用意是要控制流浪犬,而動保法如何控制流浪犬關係眾多流浪犬和其照護者的福利。如眾所週知,政府把捕殺寫入法典,成為官方控制流浪犬的唯一方式,把科學研究尋求更人道和經濟有效的控犬方式的機會都排除掉了,這是非常不幸的。所以,在現行動保法之下流浪動物和照護者的困境特別值得關切和討論。今天我要提出的一些動物保護的困境都和動保法的捕殺政策息息相關。

二、動物保護的困境

(1)動保法迫害第一線田野工作者,嚴重戕害社會倫理道德

動保法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制定公佈,而動保法在沒有黃昏條款之下,最大的受益者是動物防疫所動物保護課。在動保法護翼下,防疫所動保課的撲殺體系一家坐大,壟斷流浪犬管理市場,陷害忠良,讓所有照顧流浪動物的個體戶一夜數驚,一聽到捕犬隊將到就惶惶不可終日,不知將動物帶到那裡避難。 原先民間團體推動動保法的最大動機原是想要藉法律遏止當時動物的最大凌虐者,亦即政府,繼續以淹水、餓死、活埋和電殛等殘忍的方式處理流浪動物,但是法律卻不適當的把動保人員的頭銜獻給凌虐動物的累犯,法律也沒設下黃昏條款供善心人士合法的繼續照護一時間並不會因有動保法而消失掉的流浪動物。結果,凌虐動物的累犯躍居為動物保護法執法者,壯大撲殺體系,把捧他們上執法者寶座的民間動保人士當成魚肉,對他們祭出動保法,以逼婚的方式,讓爲要救回在外餵養被捕的流浪犬付出一筆錢,成為一大批流浪犬的法定主人。

 (2)動保法迫害校犬照護者,嚴重戕害全民動保教育

校園動物保護同屬於第一線田野工作,所以動保法的捕殺政策同樣假地方政府動保課之手對校犬照護者產生迫害。除此之外,為了能順利聯合當地政府共同剷除校犬,校方對有心照護流浪犬的人加以騷擾,甚至嚴厲處分,使這些成員面臨內憂外患,不僅要抗拒捕犬隊的校園捕犬,而且要忍受校方的威脅和騷擾,生活極為困頓。 由於學校如何對待動物和照護者影響全民動保教育甚巨,所以動保法對動物和對人之不仁,實際上是給全民動保教育做了最壞的示範。

 (3)地方政府依循中央既定的捕殺政策,不思改變

各個地方政府的動物主管單位有的名為動物防疫所,有的稱為家畜疾病防治所,有的稱為家畜衛生檢驗所。其實國內動保團體一直呼籲政府要將公立收容所的經營管理方式轉型,但地方動物單位一直置之不理,因為他們的上司亦即農委會,早已替地方公立收容所訂定一些業務比賽規則,為了配合業務評鑑,這些地方動物單位都只重視捕犬業務、工作保障和權力鞏固,其控犬方式只求有工作可以做,完全不顧動物福祉。 農委會從二OO三年開始已連續舉辦了四年的「動物保護業務執行績效」評鑑,通常各縣市只會報說他們得了幾項特優,幾項優良,但是,從來都不報這些項目的詳細名稱,實在令人好奇。難道除了認養和晶片植入等等可以利用愛心人士救狗的機會加以罐水的項目以外,難道他們還比賽流浪犬捕獲量? 想到政府拿殺害生命為主業的動保法來制定比賽規則,讓地方政府依循既定的捕殺政策去增加種種捕殺業績,把自己的榮耀建築在動物和照護者的無邊痛苦上就覺得不寒而慄。保護動物的最基本方法就是替動物絕育,讓他們沒有後代被捕殺,但是經由農委會的引導,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政府願意刻苦耐勞的進行有系統、有計畫的犬隻絕育活動,任由動物分分秒秒的繁殖,再由農委會一聲號令,令各地防疫所出去捕犬進帳,進帳愈多,表示捕犬成績愈好。 政府任由動物繁殖,再出去捕回來放在公立收容所,然後好整以暇的以動物和社會大眾為工具,進行全國性的動物進帳、認養和晶片植入比賽,這不是對動物和需要花錢到公立收容所救回自己照顧的流浪犬的人相當殘忍嗎?我們不能接受農委會利用動保法放火燒山,欺壓動物和照護者在先,更不能坐視農委會在捕殺的基礎上,進一步的利用對動物和人都極為殘忍的比賽規則繼續煽火,擴大災情,變本加厲的摧殘動物和照護者的福祉。

 (4)捕殺政策使政府的動物緊急救援體系為之癱瘓

動物緊急救援是動物保護很重要的一環,但是政府雖然有119以及上述的動物主管單位可以接受通報,但是並沒有編列預算醫治受傷的動物,所以縱然大眾通報了,受傷的動物終究要安樂死。既然要安樂死,誰敢報案呢!所以政府動物緊急救援體系是表面的,實在沒有救援的功用。其實連絕育過的健康狗都要撲殺了,政府怎麼會愚蠢到先花錢醫助那些受傷的動物,等他們恢復健康了再施行安樂死呢? 現在舉個最近發生的例子,說明政府的動物緊急救援體系的的缺失。今年五月初的一個晚上,時間大約十點左右,我們向119通報學校前面有一隻哈士奇被車子撞傷。119的回覆是要我們自行把傷狗移到馬路邊,等隔天防疫所上班了才來處理。後來幾位熱心的學生勉力自行搬弄一碰觸就叫的受傷的狗,並送醫治療。 受虐和受傷動物的通報都一樣受制於政府的捕殺政策而無法發揮功能。縱然透過法律程序,政府能把受虐動物從住家或繁殖場帶走,但動物移到公立收容所的下場是不言可喻的。所以,在通報受虐動物時,必須有私人收容所出面收容才能真正救援,否則政府接收受虐動物也只能將之毀掉。 現在舉一個虐犬事件。去年六月屏東市有一家繁殖場因經營不善而整場放棄。當被人發現時,場內數十隻狗不是已餓死、病死就是處於危急中需要快速救援。從媒體對該虐犬事件的報導,可以很清楚看到,在捕犬政策之下,政府的動物保護像是「公辦民營」。意思就是,政府出面代表法律,但無法真正救援,還得勞煩民間團體在背後苦撐。 政府動物救援採行公辦民營的處理方式,不僅使政府不得不面對民間動保單位彼此之間的可能爭論,妨礙到政府本身對法律和救援事件的明快處理,同時,還迫使民間團體處在兩難之中,亦即不出面收容,受虐動物流入公立收容所會遭安樂死,要收容的話,民間動保團體的資源又極為有限,簡直是從事無米之炊。

 (5)捕犬過當使公立收容所防疫功能喪失,無法控制疫情,形同嚴重虐犬

無數被捕動物在公立收容所內染病,以罹病之身被安樂死或未安樂死就先病死。同時,部分被捕動物因民間認養而把疾病傳染給所外的犬隻,造成動物嚴重傷亡以及動物照護者在時間、精神和金錢方面很大的損失。通常防疫所不是否認疫情就是對投訴者置之不理。 很多動物照護者和我一樣,都是防疫所疫情的受害者。我在二00五年曾為文分析台南市防疫所捕犬過當,加劇動物疾病傳染,嚴重損害社會福利,應該對受害者進行賠償。進一步來說,公立收容所身為台灣官方動物保護單位且負防疫之責,在無法控制疫情之下勉強營業,遭致無數動物傷亡,比起民間虐犬行為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我們應要求地方政府停止為殺戮而捕犬的控犬方式,轉而參與民間的動物救援活動。

三、動物保護的出路

我們有一群動物,政府吝於伸出援手,幫助他們斷絕繁殖,反而利用他們的繁殖力進行殺生,並以此為公務員營生三十年的行業,這實在是對我們人類的智慧做最大的嘲諷。既然政府的捕殺政策把動物和照護者的一生福祉摧殘殆盡,我們應該儘速把它去除掉。所以,動物保護的出路在於廢除捕殺。廢除捕殺的方法是發展我們的控犬業務,利用市場競爭削弱政府的業務,同時要發展種種技術以提升我們的控犬效果,而這些工作應該由目前動保功能最完整的民間團體來併入。最後,我們一定要時常評估和展示我們控犬成果,讓政府和大眾支持我們的做法。

 (1)市場競爭

在動保法捕殺政策之下,防疫所是既得利益團體,既得利益團體是不會主動放棄既得利益的,所以我們只訴諸悲情,請防疫所放棄捕殺,無異與虎謀皮。防疫所的控犬業務無非是接受政府補助進行一連串的服務業,包括捕犬、認養、晶片植入和安樂死後的狗屍處理。在動保法的架構下,這個整體的服務是國營獨占,由防疫所一家壟斷。我提倡市場競爭,由民間團體向大眾提供區域性捕犬、載送、絕育、放養、認養和收容的控犬業務。只要我們業務能蒸蒸日上,有效控制動物繁殖,防疫所不得不考慮轉型。

(2)提升技術

在我們的控犬方式之下,我們一定要使用一些專業人員,提高控犬各環節的技術,才能和防疫所相比。目前我們的捕犬技術和器材都有提升,對於流浪犬的各種生活環境和捕犬困難度有深切的了解,所以能對各種環境的控犬效率能做比較確實的評估和掌控。其他幼犬的早期絕育技術以及手術後的馬上釋放都是重要的控犬技術,沒有運用這些技術的話,在很多情況,流浪犬的絕育是無法進行的。 控犬還得配合送養、放養以及收容等等業務,各種業務都需要克服很多的技術,不過經驗越豐富,我們區域性控犬效率就會越超過防疫所,使我們的控犬越有競爭力。

(3)擴充全國最有影響力的動保團體的功能

地方政府的捕殺體系從捕犬到動物屍體的處理有一系列的作業,為了提高我們的競爭力,我們必須選擇一個全國最有影響力以及目前功能最完整的動保團體,在該團體目前的基礎下,再併入控犬的業務,壯大動物保護體系,以求能和防疫所競爭,使動物保護能名符其實。在和政府競爭的過程,我們也須謀求和政府合作的機會。譬如,若是我們的絕育經費有一部分是地方政府贊助的,這會是促成防疫所轉型的一個重要契機,對捕殺政策會有不同尋常的影響。理由是,防疫所經費的重新分配,表示需要把原來的撲殺費用中的一部分轉為絕育費用,這會影響地方政府的撲殺量。同時,很重要的,政府對是否撲殺花政府的錢絕育過的狗就不得不三思而後行了,換言之,政府補助絕育之後,不得不漸漸放棄撲殺並且規畫放養和收容。如果我們能有一個機會和地方政府合作控犬的話,目前台灣動保領導團體就比較有經濟能力吸收和經營我們的區域性絕育活動。

 (4)加強控犬評估

若是大家在社區、學校或是較大區域進行絕育計畫的同時,能把犬隻絕育量和當地犬隻的變遷按月做詳實的紀錄,這樣子,當地方政府看到這些數目字時,不得不相信不必要捕殺,只要努力的絕育動物一段時間之後,每個地區的流浪犬的數量就會達到穩定,除非有人為干涉或引入,否則,流浪犬最後也會逐漸的減少。 台南市防疫所四年前就宣布不到興國管理學院捕犬,我們在台南市郊的一個野地犬計畫區也在兩年前成了防疫所捕犬隊的禁地,上個月防疫所寵物保護課也宣布不涉足立德管理學院為他們捕犬了。理由是,我們有展示我們的控犬數據給他們看,他們知道他們的控犬效果比不上我們,所以也就認為沒有理由在這些地區發動人對狗的戰爭。

四、結尾

 最後希望有更多人在未來能運用所學,提供專才給台灣動保團體,使他們能像「美國人道協會」或「美國動物防虐協會」等動保團體一樣,具備有比較完整的動物保護功能。若市場只有政府的控犬方式,而民間沒有發展出可以和政府競爭、平坐平起的控犬方式的話,我們注定是要被迫消費獨佔市場所提供的劣質動保勞務產品。總之,動保法的捕殺政策是我們的夢魘,若是我們能加強動保組織以構成市場競爭,並以技術取勝,那麼,我們應該能在短短幾年內顛覆捕殺政策,而顛覆動保法的捕殺政策正是我心目中的台灣動物保護的出路。謝謝大家寶貴的時間!

由動物保護法的矛盾性論廢除流浪動物捕殺令(黃淑郁,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之聲電子報第153期,2007年11月)

一、台灣動物保護法淪為流浪動物捕殺令

     台灣動物保護法(動保法)於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制定公布,總共有七章,各章列有數條相關法令,總共有四十條。動保法第一章先定立動保法宗旨,第二章接著概述動物保護措施,第三、四 章分別就實驗動物的使用和伴侶動物的管理列出一些法規,第五、六兩章訂定動保法的執行和罰則,第七章以接續和補述一些相關規範做為全法文的結尾。網頁http://animal.coa.gov.tw/law/index.htm列有動保法全文。 

動保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揭示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也在款項中明定不在此限之情事,其中之一為第七款“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此一消極的排除條文卻被主事機關做為積極撲殺流浪動物的令文,形同流浪動物捕殺令,長久以來儼然成為動保法的軸心,掩蓋所有其他動物保護措施,並在沒科學 根據之下由立法者將之定為控制流浪犬族群的國法,實在嚴重違反第一章所揭櫫的保護動物的宗旨,使動保法因為充滿矛盾性而得不到應有的尊敬。由於台灣動保法 源自西方法律,而西法奠基於動物科學研究,並將科學信仰合理的、誠實的運用在也是動物的流浪動物身上,所以本文主要目的,即在論述台灣動保法貌似保護實為 濫殺的矛盾性源自於立法者對西法所據之動物科學沒真正吸收運用,其作法實有別於西方國家法律對貫徹動保法宗旨以嘉惠流浪動物之用心。因此,本文堅決倡議廢 除捕殺令,杜絕以撲殺作為抑制流浪動物的主要方式,導以科學、人道及保護動物的方式(如絕育放養)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讓動保法不再淪為殺生的工具以維護法律尊嚴。

二、台灣動保法立法背景及其矛盾性

    在此,本文先以幾則動保法的催生記事,來襯托動保法以流浪犬的控制為主軸的歷史背景。正如論台中市政府對救援弱勢生命聯盟的回應:犬隻絕育一文所提及的,動保法是當初國內外動保團體為了改善如地獄般的台灣公立收容所,以及矯正政府以溺斃、餓死、活埋、電殛等殘忍方式處置流浪動物而推動的。在國內方面,美國動物防虐協會(ASPCA)曾於一九九八年對當時正在美國洽公的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成員做過訪問,出現在ASPCA刊物的訪問報導充滿著對流浪動物悲慘處境的不忍,而有關關懷生命協會極力推動立法保護動物的歷史性義舉,讀之一股力量油然而生。關 懷生命協會更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透過自立晚報揭發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溺斃的方式處置流浪犬。每次凝視當時此報所刊登的防治所工作人員正在操作機器 下沉一大籠流浪犬進入溺水槽,以及水槽邊一籠一籠的流浪犬等待溺斃的殘忍照片,總是無法相信自己的眼睛。在國外方面,作者曾於今年三月和世界動物保護協會(WSPA)的Joy Leney交談過,知道他曾於一九九O年代當台灣動保意識逐漸抬頭而動保法正蘊釀之際,與法國皇家資深動保人士Princess Elizabeth de Croy連袂來台七次,考察過七十幾所當時令人望之卻步的公立動物收容所。再看身為動保法草擬單位的農委會所寫的動保法英文介紹文,該文第三段即坦承公立收容所的虐狗行為引來國內外動保團體的關切和批評。很重要的,介紹文題目若譯成中文可叫做台灣流浪犬的控制,而英文版的台灣動保法也把“台灣流浪犬的控制”之字樣書寫在動保法條文的最上端,像眉批一樣,用以概括動保法的基本用意。由以上種種事跡,可知動保法立法的原始動機是民間為流浪犬爭福利,免於政府的虐待,但很不幸的,政府把捕殺寫入法典,成為官方控制流浪犬的唯一方式,把科學研究尋求更人道和經濟有效的控犬方式的機會都排除掉了。

        台灣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將捕殺制定成控制流浪犬之國典,此重大缺點實源自立法者枉顧西方科學研究成果,令法規僅流於西方文字表象,沒有進入到西法所奠基的 科學精神,以及其引伸出的動物福利觀念。台灣動保法於第一章第一條開宗明義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並於第三條將動保法所需保護的動 物限定在脊椎動物。這兩條條文和西方各國的動保法文意大致相同 (當然,外國動保法還有惠及節肢和軟體動物的), 只是台灣條文措辭較制式、冷淡。從西方律文的措辭可以看出西法所強調的動物福利源自於動物科學研究。簡言之,科學研究結果認定動物有認知和感覺痛苦的能 力,所以人類有責任保護動物,不能置動物本身之利益於不顧。西法較不吝傳達科學精神和勇於擁抱同根生之眾生,值得大家欣賞,所以現在我特舉兩個國家的動保 法宗旨為例。波蘭法謂:The animal as a live creature, capable of suffering, is not a thing. The human being should respect, protect and provide care to it. (動物是活生生的生命體,有感受痛苦的能力,不是物品,所以人類必須尊重和照護他們)。德國法謂:The aim of this Act is to protect the lives and well-being of animals, based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human beings for their fellow creatures…(基於人類對同為眾生之動物所應負的責任,此法的目的即在保護動物生命和其福祉)。按照台灣動保法所仿效的西法,因脊椎動物能強烈感受痛苦,所以需要保護。但是,台灣動保法既要在第一章保護脊椎動物,卻又要在第二章加害流浪動物,這若不是表示犬/貓 這類伴侶動物一旦流浪就需歸屬於非脊椎動物,所以不在動保法保護之列,不然就是表示成了流浪動物之後脊椎會發生變化,導致喪失感受痛苦的能力。當然,上述 兩種情況都是矛盾、不合乎動物科學的。事實上,伴侶動物不論流浪與否,應該都是會感受痛苦的脊椎動物,既然如此,就應該通通受到合理的保護,而保護流浪動 物的最好方法,即是採用義大利立法戒殺後流浪犬的絕育放養(義文)所介紹的絕育放養方式。絕育放養既能保護流浪動物,而且又是經過科學實證比捕殺/移除更能有效控制犬數,完全合乎動保法第一章所立下的保護動物的宗旨,又能達成農委會所希望的犬數控制。因此,在現存有更好的控犬技術之下,台灣絕對沒有理由繼續維持流浪動物的捕殺,徒使動保法條文互相矛盾,又使流浪犬族群反覆消長達不到實際有效的控犬目標。

三、西方國家立法戒殺流浪動物

    現在我們來討論西方國家法律如何貫徹保護動物的宗旨以嘉惠流浪動物。按照我目前有限的資料來看,西方立法戒殺流浪動物的國家以天主教國家為首要,包括義大 利、奧地利和波蘭。由於目前手邊尚未有義大利動保法全文,所以以下只介紹奧地利和波蘭法律如何看待流浪動物。奧地利的動保法可以很清楚看出來是禁殺流浪動 物的。台灣動保法的動物保護措施是列在第二章,該章第十二條的格式和奧地利聯邦動保法第1章第6條一樣,都先聲明禁殺動物,緊接著就列出很多例外,包括經濟動物和實驗動物。但是,和台灣大異其趣的,奧地利沒有對流浪動物大開殺戒,實在萬幸,而且第2章第30條更要求有關當局必須確保捕捉到的流浪動物有送交到適當的人、單位或動保協會給予照護。波蘭動保法第11條則規定每個村里要自行照護自己社區內的流浪動物,而村里捕到的流浪動物則在諮商動物防虐協會之後由村里代表決定應如何進一步處理,並責全動物防虐協會或公家動保單位設立動物庇護所以確實保護流浪動物。

    西方國家能夠對流浪動物寬容的並不限於戒殺的國家。在我目前所閱讀過的瑞典、瑞士、德國和英國的動物福利法雖鮮少提及流浪動物,但是這些國家的法律都規定 家畜和家禽必須有足夠的糧水、活動空間和合乎動物自然生活習慣的居住環境。由此可知這些國家人民心地良善,知道動物有能力感受痛苦,所以要保障其食住無 虞,以免造成他們無謂的痛苦。這些國家的法律條文對動物既然能夠如此呵護備至,儘量考慮其福利,絕不可能對不幸的流浪動物斷絕同情心,落井下石,刻意捕殺 的。在我有限的資料裡,有明確法規能貫徹保護動物的宗旨以嘉惠流浪動物的國家有美國、澳洲和芬蘭。美國各州的動保法都可以在網路找到,我現在以美國大陸離 台灣最近的加州為例。根據加州動物防虐法597.1條例,警察、民間動保長官或公家動物執法者須前往任何地點救出無人照顧或受虐的動物,並將其安置在適合的地方。若發現受救動物中有病弱殘疾者則須直接送往動物醫院,由獸醫師決定是否安樂死或緊急醫療。加州動物防虐法599d條例進一步規定,凡是在合理治療後適合被認養者皆禁止安樂死。根據澳洲動物防虐法第3部分第26條規定,警察等執法人員發現某動物或許已超過二十四小時(隨各類動物之不同,所限時間可彈性變動)沒 吃沒喝,或是嚴重受傷,則須將之從原地帶走,送到適當的地點,並保管該動物直到該動物有得到適當的食物和醫療為止。若該動物受傷太重,活得很痛苦,則應以 受苦最少的方法讓其快速死亡。按照文獻的敘述,今日的芬蘭立法不單以防虐為目標,而是進一步追求動物的建康快樂和一般福利。芬蘭的動保法允許庇護所在照護 流浪動物十五天之後,若無人領回或認養可將該動物安樂死,但文獻指出大多數的伴侶動物都被領回或認養。

四、結語

        由以上的討論可以看出,西方國家不論戒殺流浪動物與否,其律文所顯示出的皆以護生為念,強調救護,讓流浪犬恢復正常生機,以貫徹動保法的立法宗旨。反觀台 灣動保法,由本文所提及的官方文獻可知一九九八年動保法的設計是以控制流浪犬為主,但很不幸的,其捕殺的控制方式和動保法保護動物的宗旨相違。如義文指出,雖然台灣官方和學界一再表示捕殺策略成功,但有關單位至今完全沒有提出任何科學研究,來證實其重複不停的捕殺可解決流浪犬問題。

最後,我引二OO五年國際人道協會秘書長Neil Trent等 人合寫的一篇簡述亞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動物法的文章,做為台灣動保法傾全力捕殺流浪動物,枉顧其保護動物的目標做為警惕。該文對台灣動保法的評介結語為 “台灣各縣市政府雖已因應動保法的要求設立庇護所收容流浪動物,但是因為政府欠缺整體的控犬計畫,所以縱然有動保法的存在,流浪犬問題仍然很大”。真的, 我們確實需要淘汰掉動保法第二章第十二條違背動保原則且控犬無效的流浪犬捕殺令,改以絕育放養等較整體性的控犬計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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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traysresearch.daxp.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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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信箱:syhuang@mail.hku.edu.tw 電話:(06)794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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