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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台灣,一般大眾不論對流浪犬同情與否,都能感受動物繁殖快速的可畏,而且知道流浪犬若增加,不僅因遭人排斥而對動物本身的生存不利,還會對交通、環境和防疫的安全性投下一些陰影。代表中央動物單位的農委會以及所屬的地方政府防疫所,長久以來都以防疫和環保為由,堅持以撲殺替代絕育來控制流浪犬的數量。其所撲殺的對象包括已絕育而放養在外的流浪犬。

異於政府的做法,台灣一般動物保護團體認為,流浪犬問題追根究底無非源自動物生產過剩,因此堅持政府必須改以絕育為主,以徹底解決動物生產過剩的問題。這股強勁的民意可由過去兩年半來,台南地區以及部分高雄地區有七千餘隻動物,在「流浪動物管理研究室」名下接受絕育看得出來。其他全國各地的照護者和團體所絕育的動物更不勝其數。

由於無論以撲殺或是絕育來控制犬數,進而達到社會大眾所追求的防疫和環保都需花費大量成本,況且政府的撲殺預算取自民間眾多反對撲殺者的稅賦,而這群民眾又得另外自籌款項來進行動物絕育,絕育過的動物又被政府撲殺,造成社會資源過度浪費,所以,本研究選擇過去因捕殺而造成官民糾紛頻繁的台南市鹽水溪野地犬為對象,以科學方法來實証到底撲殺或絕育的控犬效率較高,以提供政府調整其流浪犬政策的參考。

本研究範圍為鹽水溪北河堤尾端兩側的魚塭地和河床地,佔地五十公頃。研究期間為十七個月,從二OO六年七月至二OO七年十一月為止。在研究期初,野地犬數為78,我們按族群將研究範圍分成八大棲息區,以捕網、誘捕籠、吹箭和活動籬笆等方式,在塭岸、河堤、河床和樹叢裡面厲行捕犬,絕育後原地放養。同時,我們按月紀錄每族群的新生、遷入、移出、失蹤和死亡,並據此統計每月野地犬現存量。

在捕殺方面,先根據研究期初第一代有繁殖力的母犬數、發情週期和每窩平均殘存數估算第二代每月的平均新生量。接著,參考政府以前在研究地點所在的海南里的每月捕犬量,估算出捕犬後第二代野地犬的每月現存量。按此,本研究發現,在第三代來臨之際,野地犬現存量已達本研究所設定的130飽和量。在第三代出生期間,因為具有繁殖力的母犬不僅來自第一代,還包括第二代,所以第三代每月的平均新生量遠較第二代的新生量為多。在飽和量不變的情況下,每月出生的大批第三代野地犬必須一隻不漏的捕捉移除,否則得靠大量飢病死亡來維持飽和量。

以下歸納絕育放養和捕殺的各項統計並說明其重要的政策意涵。根據詳實的新生和遷入紀錄,在嚴行絕育下,新增的野地犬有75%到86%是源自野地繁殖,亦即14%到25%源自民眾棄養。由此可以明確的證明,在野生比率高達75%到86%的情況下,一九九八年頒布施行的動保法只注重晶片和撲殺而不做絕育是非常錯誤的政策。晶片的一個主要用意是防止棄養,但是現存流浪犬很大部分和棄養完全無關,所以晶片政策對這一大群被政府放任在外繁殖的流浪犬而言,完全是無的放矢,無法解決問題。進一步而言,縱然新增犬數中有14%到25%是民眾棄養的,但這些棄犬不是幼犬就是懷孕犬和哺乳犬,所以棄養也是源自繁殖。

在過去十七個月期間,絕育放養下的實際新生犬數為48,而期終現存量為76。若改成政府的捕殺方式,那麼在同期間,新生犬數將為435,捕殺量379,而現存量為134。可見,捕殺的控犬方式所產生的野地犬繁殖量和現存量都較絕育放養高出許多,更何況捕殺的控犬方式還得毀掉379隻的新生犬。若是無法捕到那麼多狗的話,則必須靠飢病死亡來維持130左右的野地最大容量。

很明顯的,以繁殖量、捕殺量和現存量來看,捕殺的控犬效率遠不及絕育放養,所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捕殺政策是沒有科學根據的,是極為錯誤的政策。再來,在捕殺之下,因為流浪犬的繁殖量和現存量都會比目前絕育放養之下的數量高出很多,使民眾接觸新犬的機會大增,反而對政府和民眾最關心的防疫和環保造成更大的威脅。

總之,基於台南市野地犬族群的控制成效,為了社會安全以及節省公帑和社會資源,地方政府應該轉型和民間合作,把撲殺的經費挪給對絕育放養有深厚經驗的的民間單位,讓他們能集合社區人士,繼續厲行零生殖和經濟實惠的絕育放養,讓流浪犬持續絕育一段時間之後能大量減少,並促進全民所重視的防疫和環保。